必威学生会改革情况

时间:2023-09-16    作者:团委    文章来源:校学生会宣传部     编辑:wangjunqi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 2022—2023 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1

 

改革自评表

 




 

 




 

 

 

2

 

必威学生会章程

 

 

 

必威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必威学生会是必威党委领导下的全体在校中国大学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必威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云南省高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党政的中心工作,团结全校同学,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积极创造条件,为全校同学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服务,为把我院建设成全国一流高职学院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校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学校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学校文化氛围。

(五)落实“三创”教育内容,引领广大同学参与到“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动中去,为成为创新型复合人才而努力。

(六)负责学生会各部门及开展工作。

(七)加强同各兄弟学校学生组织的联学院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具有必威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及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附属团体的权利;

(四)有通过本会向学校党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权利。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科学、反对迷信,坚决与一切邪教组织和伪科学作斗争。

(三)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团委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三)代表产生办法:代表由班级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推荐,报各院学生会汇总并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

(四)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

1、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取产生新一届必威学生委员会;

5、听取、审议学生代表的提案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6、讨论决定其他应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生会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是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总支部推荐,经学院党支部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从各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二)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总支部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校学生会工作人员来自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比例不少于50%。

(三)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团总支部同意,由院党支部确定。

(四)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负责学生会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协调和帮助学生会的工作。

(五)学生委员会换届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需每年召开一次。校学生会主席团需由大会选举产生。

(六)校学生会的职权

(1)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2)决定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3)审议通过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

(4)定期听取各级学生会负责人工作汇报,审议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5)指导和帮助学院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6)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7)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罢免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继续担任校学生会工作人员:

(1)毕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离院。

(2)受到学院记过以上处分。

(3)严重违反学生会规章制度、校规、校纪,给学生会造成恶劣影响。

第八条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由校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对校学生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人数不得超过5人。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指导和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活动

(三)免

1、校学生会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三分之一以上学生会成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会表决通过,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校学生会主席离任时,学生会应尽快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

生新的学生会主席。

第九条校学生会轮值主席

(一)校学生会轮值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开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学院,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4、一名学生会主席分管社团部工作。(二)校学生会主席团协助轮值主席分管院学生会各方面工作

第十条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组织部、宣传部、广播部、体育部、社团部、权益部,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

第十一条 学生会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2、有出席学生会各级会议,并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的权利和义务。

3、有监督学生会财务纪律、管理学生会各项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4、有根据主席团有关规定,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基层学生会组织

(一)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下属组织,受校团委和各学院党总支领导,在校学生会和学院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广大同学独立开展工作。

(二)学院学生会人数设置不得超过 30人。

(三)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各学院学生会可参照校学生会机构设置,设立各职能部门并接受院学生会主席团指导。

第十三条班级学生委员会(简称班委会)

(一)班级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受校、院二级学生会领导。在班主任、辅导员、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领导全班同学开展工作。

(二)各班委会成员设置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班委由班级团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生入学时,可由辅导员和班主任临时指定,任期不能超过一年。

(三)严格执行班团一体化运作规范,由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

第十四条学院、班级学生组织的人事变动应及时向上一级组织申报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班级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级学生会参照本章程原则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十六条学生会上级组织要领导、帮助下级组织开展工作,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校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学院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范围内的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本学院党、团组织和院学生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

第五章学生会干部

第十九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院纪院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条 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院学生会主席团对院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拨款。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在校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归校学生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3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4

 

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办法

 

必威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为充分发扬校园民主,体现广大同学意志,切实保障同学们的民主权利,根据《必威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按照《章程》规定,凡取得必威学籍的在校专科学生均为必威学生会会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代表名额总数及分配

根据《学联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和《必威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学代会代表名额为大会召开前全校在籍学生总数的1.001%,列席代表若干。

学代会代表经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组织选举产生,按照校级人数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名额。学生代表名额分配需覆盖各二级学院及主要学生组织、社团组织

三、代表的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认真学习,勤奋工作,成绩优异

3.热爱团学事业,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能积极听取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议事能力,能正确使用民主权力,能积极履行代表职责。

四、代表产生的办法

会议代表的产生,由各二级学院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按照院级代表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出席学代会的代表。代表产生后需报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确认代表资格。上届学生会委员作为当然代表出席学代会。

五、监督与申诉

在各二级学院学代会代表的产生过程中,团支部委员会应监督本办法的施行,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单位代表或常务代表的产生持有异议,可向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申诉并申请仲裁。